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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情侣之间)

来源:江阴律师 | 作者:沈澄 | 时间:2020/8/1

本案的诈骗行为发生在极为少见的情侣之间,双方经济往来较多且当事人无法精准表述,之后分手又处理不当,导致本案的发生。张某在公安阶段的多份口供表述模糊不清,个人情绪偏多,导致不必要的被捕,家属委托本律师后及时进行介入,多次赴上海会见,之后通过与多方沟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了较低的刑期建议,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又通过与家属的沟通将赃款及时退出,使得刑期再一步降低。

律师建议:在情侣之间发生相关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资金往来痕迹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防止在双方反目成仇的情况下由于自己没有有力的证据,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严重的情况下则会出现本案一样的情况以诈骗罪定罪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沈澄,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11月,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被害人丁某找工作为由,骗取丁某出资人民币9,370元购买的iphoneX型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转赠他人。

2017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家中变故、帮助他人改名、物品鉴定等为由,骗取其女友被害人赫某总计人民币25,000元。

2019213,被告人张某在江苏省盐城市被当地民警抓获,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代张某向本院退缴人民币34,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赫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1、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送货单及转账记录,被害人赫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电子回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213日起至20202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