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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来源:江阴律师 | 作者:沈澄 | 时间:2020/8/1
本案汤某和潘某系情人关系,该案事发时并非扫黑除恶期间,但是抓捕时间却是扫黑除恶期间,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多次会见后发现潘某并未在开设赌场期间有任何的获利行为,有先取保候审的希望,经过努力取保成功,但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本律师查看案卷后发现潘某有多次参与和寻找场地的行为,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加大,最后在法院判决阶段争取到了一个立功的减刑机会,同时也争取到了在年前可以出来过年的相对满意的结果。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汤某
被告人潘某
辩护人沈澄,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潘某共同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汤某负责纠集赌客、抽庄风,被告人潘某寻找、提供部分场地、借款给赌客参赌,先后在物流园、生态园、某厂办公室、鱼塘、弄堂内开设“二八杠”赌场15次,抽得庄风款人民币22500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汤某、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劣迹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赵某、陶某、吕某、谭某、葛某、那某、钱某、黄某、沈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汤某、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汤某、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沈澄提出,被告人潘某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汤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2500元,现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潘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已退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汤某、潘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能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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