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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时间

来源:江阴律师 | 作者:沈澄 | 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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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进行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的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在开庭前10日内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人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