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阴律师! 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lswj>>正文

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来源:江阴律师 | 作者:沈澄 | 时间:2017/9/11

欢迎您访问沈澄律师网站,很高兴能为您服务,如果您有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难题,都可以来电咨询,我的手机号码:15852662026!祝您生活愉快!

自诉案件由于起诉的主体不同,法院在登记案件时所审查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不仅要求对主体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还要对起诉的案由进行审查,具体应当侧重在:

(1)对自诉案件的案由进行审查,可以提起自诉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7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规定。

(2)审查自诉状数量是否齐全,有无明确的诉讼要求。有无明确的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同时也要注意自诉人的联系方式是否注明。

(3)审查是否有相关证据,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经过侦察机关的侦察,一般来说是在具备了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所以在立案时只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即可。自诉案件由于当事人自行起诉的,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对其所指控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自诉案件要由相关的证据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