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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

来源:江阴律师 | 作者:沈澄 | 时间: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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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8.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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