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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来源:江阴律师 | 作者:沈澄 | 时间:201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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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属于性质不很严重,法定刑也较轻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

(1)对于自诉案件是否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被害人可以同加害人自行和解,也可以通过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必要时,当然也有权提起诉讼。

(2)自诉案件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还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诉。

2.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其诉讼义务主要有:

(1)被害人对于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指控,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或者在起诉后不能补充必要的证据,就要承担被驳回起诉的后果。

(2)自诉入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期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经过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3)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